柏斌.“宾川县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暂行办法”出台[J].中国果业信息,2011,28(8):
“宾川县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投稿时间:2011-08-15  修订日期:201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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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宾川县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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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斌* 昆明市茨坝园林绿化工程队 baibin465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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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川县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柏斌王文彪报道 记者从云南省宾川县农业局获悉:为进一步巩固出口农产品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成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扩大农产品销售和出口,促进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宾川县人民政府近日制定并施行了“宾川县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暂行办法”。 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与植物激素具有相似生理和生物学效应的物质,近年来在水果、蔬菜上的应用越来越多。农业专家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范畴,基本都属于低毒和微毒农药,大部分毒性比味精和盐还小,是一种农业增产、增效的重要技术措施,并且是安全的。但滥用植物生长调节剂,随意提高浓度、更改施用时间等现象,会给人类健康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爆炸西瓜”、“激素黄瓜”的出现使得植物激素成为继食品中的非法添加剂之后,又一个大家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宾川县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县乡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农药(肥料)经营单位开展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试验示范工作;要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监管,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和省、州、县在一定区域内或者作物上推广、轮换、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品种目录,公开发布常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安全间隔期;县农业科技部门应加大对农产品无公害生产技术的研究力度,通过对各类农作物加强合理施肥、科学用水、整形修剪、疏果套袋、避雨栽培、病虫防控等措施,调节植物生长,用农业综合科技措施促进植物生长和发育,达到早熟、高产、优质、安全的效果,逐步减少和控制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该办法规定在本县经营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单位需具备具有合法的农资经营资格;具备在本县使用的安全性和适用性的书面证明;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等条件,经营主体和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经营单位在销售前应当在县农药(肥料)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自行在需要使用该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作物上进行试验或委托县乡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开展试验,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标识,并按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其它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同时植物生长调节剂销售单位要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该办法还明确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在葡萄等作物上使用催熟(红)剂进行催熟(红)。 据介绍,该办法自实行以来,该县通过以“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为主题的宣传咨询活动开展各项技术培训10场次,现场指导10余次,发放《葡萄生产技术要点》、《应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应注意的问题》等宣传资料2600份。 邮编:650204 地址:昆明市黑龙潭蒜村127号 联系电话:1370847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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